民法
第355條(物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Ⅰ【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Ⅱ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 =這種就是白目~~不用法條解也知道~
12 甲向乙購買 A 皮包,雖經乙告知該皮包部分已經褪色,仍執意購買。隨後,雙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