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地(直轄市)舉辦大型活動欲施放特殊煙火,施放煙火公司想至國外輸入並儲存於乙地(直轄市)合
法儲存場所,請問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4 條及第 16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該公司需向
甲地市政府取得施放許可,方得向內政部申請該批特殊煙火之輸入許可 ②該批輸入之特殊煙火應運至
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通知乙地市政府清點數量後辦理封存 ③該批特殊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
將相關資料報請乙地與臨時儲存場所及甲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
(A)③
(B)②③
(C)①③
(D)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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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405), C(463), D(463), E(0) #604906
統計: A(96), B(405), C(463), D(463), E(0) #604906
詳解 (共 3 筆)
#3289568
第 14 條(專業爆竹煙火申請輸入程序及安全管理)
I輸入專業爆竹煙火,應檢附輸入者、種類、規格、數量、輸入地、包裝情形、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押運人、運輸方法、經過路線資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施放許可或備查文件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II輸入之專業爆竹煙火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辦理入庫。
III取得專業爆竹煙火輸入許可者,其申請資料有變更時,應檢附原許可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IV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專業爆竹煙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得逕行或命輸入者銷毀或復運出口:
一、申請輸入資料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第 16 條(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之申請許可)
I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5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II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施放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下者,得免報請備查。
III前二項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並應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為之。
IV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施放之安全作業方式、施放人員之資格、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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