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 下列對於人民因災害失蹤時,有關死亡證明書聲請之敘述,何者正確?①死亡證明書之聲請,應於災害 發生後 6 個月內為之 ②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死亡證明書 ③失蹤 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之聲請,撤銷死亡證明書 ④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 640 條規定
(A)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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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5), B(205), C(186), D(295), E(0) #604899

詳解 (共 7 筆)

#1018947
災害防救法第 47-1 條人民因災害而失蹤時,檢察機關得依職權或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 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 。 前項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第一項失蹤人,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第一項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 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 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 前二項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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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041
5 下列對於人民因災害失蹤時,有關死亡證...
(共 2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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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3857

災害防救法  第47-1條  已修法

檢察機關 改為 法院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640 條規定 改為 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4項、第15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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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216
(1)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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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1644
災害防救法第47-1條 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 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 前項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第一項之失蹤人,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該裁定之撤銷、變更,本法未規定者,準用 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 法院准許第一項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條 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其陳報期間,應定為自 揭示之日起三星期以上二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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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72
這條有小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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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605
檢察官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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