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救火指揮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救火指揮官由消防局長擔任 ②火災初期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擔任 ③劃定火場警戒區是救火指揮官任
務之一 ④人員裝備管制站係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立 ⑤初期救火指揮官應
攜火警地址登錄紙、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及其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等資料出動
(A)②④⑤
(B)②③④⑤
(C)②⑤
(D)①②③④⑤
統計: A(210), B(1149), C(216), D(481), E(0) #604907
詳解 (共 3 筆)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07/05/2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1070600187號
一、為提升消防機關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搶救效率,發揮整體消防戰
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火場指揮官區分:
(一)火場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
(二)火場副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秘書)擔任;直轄
市得由簡任層級人員擔任。
(三)救火指揮官:依情形由轄區消防大(中)隊長、消防分隊長或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
(四)警戒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五)偵查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三、火場指揮官任務: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
1.成立火場指揮中心。
2.統一指揮火場救災、警戒、偵查等勤務之執行。
3.依據授權,執行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
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協助救災」。
4.必要時協調臨近之軍、憲、民間團體或其他有關單位協助救災或
維持現場秩序。
(二)救火指揮官:
1.負責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部署任務。
2.劃定火場警戒區。
3.建立人員裝備管制站。
4.指揮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相關事業單位,配合執行救災。
5.指揮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
6.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等事宜。
(三)警戒指揮官:
1.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
2.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3.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護火場秩序。
4.必要時由轄區消防機關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
查及鑑定。
(四)偵查指揮官:
1.刑案發生,指揮現場勘查工作。
2.指揮火警之刑事偵查工作。
3.火警現場之其他偵防工作。
四、火場指揮官得穿戴指揮臂章、背心或其他識別方式。
五、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一)消防機關接獲火警報案派遣人車出動,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救火指
揮官到場指揮,初期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由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研判災情危害程度,即時通報大(中)隊
長、消防局局長到場指揮。
(二)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由副總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總指揮官及
副總指揮官未達火場時,救火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救火指揮
官未到達火場前,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暫代各項指揮任
務,各級指揮官陸續到達火場後,指揮權隨即逐級轉移。
(三)警戒、偵查指揮官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由警察局自行訂定之。
(四)第一款所稱災情危害程度之研判,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
研訂具體情況,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
六、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
幕僚群:
(一)火場指揮中心: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
行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管制站: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
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
(三)幕僚群:除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必要時,得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
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
1.安全幕僚:監視現場危害狀況(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
性化學品等),執行火場安全管制機制,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
業之風險評估,適時向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2.作戰幕僚: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
需求、戰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
3.水源幕僚: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
天然水源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4.通訊幕僚:負責指揮官與指揮中心、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
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遞。
5.後勤幕僚: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
。
6.聯絡幕僚:負責與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7.新聞幕僚: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
、災害損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訂定火場安全管制機制,納入各該直
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
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
七、火災搶救作業要領:
(一)整備各式搶救資料:
1.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2.甲、乙種搶救圖(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
、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
、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
,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乙種搶救圖:針對轄
內搶救不易場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主),以會審、勘之消防
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消防安全設備、位置
、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之內部設施資訊)。
3.搶救不易對象搶救部署計畫圖。
4.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相關危害性化學品搶救資料。
5.建置轄內備有重機械場所(如堆高機、挖土機、吊車等)清冊。
(二)受理報案:
1.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或分、小隊值班人
員)受理火警報案後,應持續蒐集火場情資、並立即派遣救災人
、車出動及通報義消、友軍(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
、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救災。
2.調閱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
3.出動時間
(1)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八○秒內,夜間一二○
秒內為原則。但消防機關因出勤動線及出勤整備,認有延長或
縮短之必要者,得自訂出動時間。
(2)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出動派遣:
1.車輛派遣:除特種車(如雲梯車、化學車等)依狀況需要派遣外
,車輛派遣應以「車組」作戰為原則,忌用「車海」戰術。
『註:「車組」係以兩輛消防車組成具獨立救災作戰之基本單位
,一為攻擊車、另一為水源車,一般常見的車組為水箱車加水箱
車、水箱車加水庫車、雲梯車加水箱(庫)車、化學車加水箱(
庫)車等。』
2.人員派遣:依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所排定任務作為,並配合每一
攻擊車應至少能出二線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3.初期救火指揮官應攜火警地址登錄資料、甲、乙種搶救圖、搶救
部署計畫圖、及其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等資料出動。
(四)出動途中處置:
1.出動途中應隨時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繫,將所觀察之火、煙狀況,
立即回報指揮中心,並進一步了解指揮中心蒐集之現場情資。
2.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就派遣之人車預作搶救部署腹案,並以無線電
或資通訊系統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便抵達火場時能立即展開
搶救作業。
(五)抵達火場處置:...............(後方法條繁多,不及備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