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災 害 防 救 法 」第 40 條有關公共事業違反情形,致發生重大損害規定,下述何者非處新臺幣 3 萬元 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A)未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B)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未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C)未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
(D)未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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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3), B(490), C(81), D(134), E(0) #604914

詳解 (共 4 筆)

#1016709
尤先生打的22.23.27.36條是第一項第三"款"唷!
災22 未依規定實施減災事項
災23 未依規定實施整備事項
災27 未依規定實施災害應變事項
災36 未依規定實施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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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23
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致發生重大損害。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應用。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設施強化。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第三十條第三項受理單位人或其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應迅速採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志工登記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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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896

災害防救法第 26 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

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此條未訂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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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66
恩恩 謝謝提醒 不然就誤導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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