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下列何者情形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A)違反徵用、徵購救災機具或車輛裝備規定
(B)規避、妨礙或拒絕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C)違反警戒區域內禁止進入或命其離去之規定
(D)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緊急應變警報訊號
統計: A(291), B(1322), C(272), D(342), E(0) #604900
詳解 (共 8 筆)
(A)違反徵用、徵購救災機具或車輛裝備規定 處10~50萬罰鍰
(B)規避、妨礙或拒絕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處3~15萬罰鍰
(C)違反警戒區域內禁止進入或命其離去之規定 處5~25萬罰鍰
(D)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緊急應變警報訊號 處5~25萬罰鍰
災害防救法
第 31 條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C)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 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A)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 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 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 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 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 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 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32 條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 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 管。 (B)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 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第35條
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
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公告之。
(D)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罰則
第 3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一、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所為之處分。 二、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分。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B)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檢查。二、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 三項、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致發生重大損害。
第 3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C)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款規定所為之處置。二、(D)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