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將 A 古董以 200 萬元出賣給乙,嗣後將其對乙的 200 萬元債權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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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to 國三下 (2016/09/15)
民法297I: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C) 讓與人甲應將債權讓與之事由通知乙,否則不生讓與效力 ——》對乙不生效力 甲將對乙 20 萬元之債權贈與丙,丙欣然同意,甲、丙並做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間債權讓與之行為應通知債務人乙,否則債權讓與無效 (B)甲與丙間所成立之贈與行為,其內容涉及債權,因此為處分行為 (C)甲將債權讓與給丙時,應一併的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丙,並應告以主張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D)甲對乙之債權,性質上不得讓與,因此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編輯個人筆記民法(含總則、物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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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108郵局內勤112升等專 大二上 (2023/09/27)
第 299 條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