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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 甲房屋仲介公司擬與乙房屋仲介公司合併,下列何種情形不須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A)甲公司已持有乙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
(B)兩家公司合併後之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C)乙公司之市場占有率已達四分之一
(D)甲公司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公告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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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a 高二上 (2020/11/02)
第 11 條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 第 12.....看完整詳解
6F
abby 國二下 (2021/11/16)

樓上,不是經紀法,是公平交易法

7F
環萍 高三下 (2024/08/11)
第 10 條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第 11 條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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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陳曼芸 小三下 (2024/08/21)
(A)公平法 第12條2款:
第11條1項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同一事業持有表決權股份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間結合者

(B)(C)(D)公平法 第11條1項: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12 甲房屋仲介公司擬與乙房屋仲介公司合併,下列何種情形不須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