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為派出所警員,一日將其轄區內,依法應保密之秘密證人個人資料拍照後傳送予友人,友人已讀取該個人資料內容。有關於甲之行為的刑法評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刑法上公務員
(B)秘密證人之個人資料與中華民國國防秘密無關, 甲之行為不涉及刑法第 109 條洩露國防秘密罪
(C)甲之行為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D)甲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而故意犯洩露秘密罪,依刑法第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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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7), C(13), D(61), E(0) #4002754
統計: A(3), B(27), C(13), D(61), E(0) #4002754
詳解 (共 5 筆)
#7476589
§13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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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甲所犯之罪為本章之罪(§132I,屬於瀆職罪章之罪),因此不得依(D)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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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421
這題核心是 刑法第132條+第134條,以及「公務員」的身分。
(A) 正確
派出所警員屬於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因此是刑法第10條第2項的公務員。
所以 A 正確。
(B) 正確
刑法第109條是:
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
保護的是中華民國國防秘密。
題目明確說秘密證人的個人資料與國防秘密無關,因此不成立第109條。
所以 B 正確。
(C) 正確
刑法第132條處理的是: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秘密證人的個人資料依法應保密,而且甲是警員,將資料拍照後傳給友人,友人也已經讀取。
因此符合第132條的洩漏秘密罪。
所以 C 正確。
(D) 錯誤 ❌
關鍵在於第134條。
第134條規定的是: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注意:
第134條適用的是「本章以外之罪」。
而刑法第132條的洩漏秘密罪本身就在刑法的妨害國家法益罪章中,是公務員洩漏職務上秘密的特別規定。
因此不能再直接用第134條加重。
所以 D 錯。
這題記法
警員+應保密資料+洩漏
→ 刑法第132條
而看到第134條,要特別注意:
「本章以外之罪」才可能依第134條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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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096
這題是公務員犯罪與瀆職罪章中非常經典且實務的案例題。解題:
正確答案是 (D) 甲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而故意犯洩露秘密罪,依刑法第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核心:公務員「純粹職務犯罪」不適用第 134 條加重!
國考最愛考的超級大重點,就是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 的適用前提。該條明文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本章(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點撥:甲犯的是刑法第 132 條,它本身就已經在「瀆職罪章」裡面了(屬於公務員身分所構成的特別罪名)。既然它已經是瀆職罪本章的罪,就絕對不能再依第 134 條重複加重其刑!這叫做「禁止重複評價」。
其他正確選項關鍵考點複習
- (A) 甲為刑法上公務員: 正確。甲是派出所警員,屬於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身分公務員」(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
- (B) 甲之行為不涉及刑法第 109 條洩露國防秘密罪: 正確。秘密證人的個人資料屬於偵查中的秘密,與國家安全、軍事國防無關,所以不構成國防秘密罪。
- (C) 甲之行為犯刑法第 132 條:
正確。甲依法令有保密義務,卻將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證人個資洩漏給友人(友人已讀取即屬既遂),構成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這類「公務員身分犯罪」與「刑法第 134 條加重」的互動關係,在警察特考與司法特考中可說是每年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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