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筆記,大家請忽略此~行政訴訟程序:訴願決定確定後未獲救濟 30日內 提 起訴 by起訴狀 ↓機關調查 證據 言詞辯論裁判: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107ⅠⅡ 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107Ⅲ #194 實體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188裁判 應 言詞辯論。法官 非 參與 裁判基礎之辯論 者,不得 參與 裁判。裁定 得 不 經 言詞辯論。裁定前 不 行 言詞辯論 者,得 命 關係人 以書狀或言詞 為陳述。2-112#116 不因 提 行政訴訟,而停止 原處分或決定。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 認為 執行 原處分或決定 將發生難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 裁定 停止 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原告之訴...
做筆記,大家請忽略此~行政訴訟程序:訴願決定確定後未獲救濟 30日內 提 起訴 by起訴狀 ↓機關調查 證據 言詞辯論裁判: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107ⅠⅡ 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107Ⅲ #194 實體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188裁判 應 言詞辯論。法官 非 參與 裁判基礎之辯論 者,不得 參與 裁判。裁定 得 不 經 言詞辯論。裁定前 不 行 言詞辯論 者,得 命 關係人 以書狀或言詞 為陳述。2-112#116 不因 提 行政訴訟,而停止 原處分或決定。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 認為 執行 原處分或決定 將發生難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 裁定 停止 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 裁定 停止 執行。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將發生難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者→行政法院 亦得 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聲請,裁定 停止 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 先 徵詢 當事人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裁定 停止 執行,得 停止 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112被告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 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 提 反訴。但反訴為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裁定未確定裁定送達10日內 提 抗告判決未確定 20日內 提 上訴 ↓ 行政訴訟裁判確定 ↓∵重大瑕疵(顯錯誤、顯矛盾、不合法、應迴避之法官不迴避、漏未斟酌重要證物),→ 判決確定起30日內 提再審,逾5年 不得 提 再審∵受損第三人 非己事由 未參加訴訟 致不能提出...→知悉判決確定起30日內 提重審,逾1年 不得 提 重審2-124..........................................................................................................行訴法#107(無當事人能力, 逾期, 不合程式要件, 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權有欠缺, 不屬權限、管轄 不能請求指定管轄 不能為移送, 已起訴 更行起訴,終局判決撤回其訴 復提, 確定判決或和解 之效力所及,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於訴狀 原告誤列被告機關) →行政法院 應 裁定 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顯 無理由→行政法院 得 不 經 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 駁回。#194撤銷訴訟及其他相關維護公益之訴訟,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 均不到場者,→行政法院 得 依職權 調查 事實,不 經 言詞辯論,逕為 判決。(言詞辯論主義)#196判決 撤銷 已執行之行政處分→經原告聲請 並 認為適當者,行政法院 得 於判決中 命 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但無回復原狀可能、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受確認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 得 依聲請,確認 行政處分 違法。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 訴訟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 訴訟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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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訴訟.
程序不合→裁定駁回
實體不合→判決駁回
2.訴願.
程序不合→不受理
實體不合→駁回
12 行政法院對於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限者,應如何處理? (A)裁定駁回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