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其效力如何?
(A)一部有效,一部無效
(B)有效
(C)無效
(D)經補正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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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85), C(6326), D(593), E(0) #1357753
統計: A(27), B(85), C(6326), D(593), E(0) #1357753
詳解 (共 6 筆)
#1478219
可與 行程法114條做比較: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共通點均為應(須)........已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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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1783
行政程序法 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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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458
書證屬罪善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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