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4 條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1116-1 條 (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12 親屬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之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A)兄弟姊妹相互間(C)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D)直系血親相互間
歐陽賢姪(B)叔叔與姪子相互間
12 親屬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之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兄弟姊妹相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