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贈與經公證者,關於其贈與人之遲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人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皆不負擔遲延責任
(B)贈與人故意遲延交付贈與物時,受贈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C)贈與人因重大過失而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遲延利息
(D)贈與人因重大過失而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不請求原定給付而請求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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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333), C(145), D(77), E(0) #1718451
統計: A(375), B(333), C(145), D(77), E(0) #1718451
詳解 (共 3 筆)
#2550583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第 409 條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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