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逃逸外勞張君,在果園非法打工,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縣專勤隊..-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 高二上 (2014/10/27)
依據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已在2013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釋字第708號解釋文指出,除刑事羈押,收容亦屬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的處分。不論是否屬於刑事身分的被告,都應該要有正當法律程序,否則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雖然該條文最遲至民國104年2月6日才失效,但2014年7月8日上路的新制《提審法》正是彌補該空窗期。該修正.....看完整詳解 |
5F
|
6F syuan 大三下 (2018/07/25)
先向移民署為收容異議- 有理由撤銷廢止; 無理由移送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237-10: 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行政訴訟法第237-11: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 條之規定。 一定要先經過移民署才可以 至於提審應該是另外的形式(畢竟他寫的是拘禁或逮捕而不是收容),所以現在提審法第1條可能不適用在收容上面 查看完整內容 |
7F Angel Chang 小一下 (2019/07/15)
1. 於專勤隊逮捕逃逸外勞而移民署尚未做成收容處分時: 應適用提審法,故提審法第1條: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2. 於移民署做成收容處分後: 不適用提審法,而應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提出收容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