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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12 逃逸外勞張君,在果園非法打工,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縣專勤隊查獲,解送宜蘭收容所收容。律師王君未受 委任,主動要為張君聲請提審,應向何單位提出?
(A)宜蘭縣專勤隊
(B)宜蘭收容所
(C)宜蘭地方法院
(D)張君係違反行政法,不得聲請提審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 高二上 (2014/10/27)
依據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已在2013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釋字第708號解釋文指出,除刑事羈押,收容亦屬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的處分。不論是否屬於刑事身分的被告,都應該要有正當法律程序,否則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雖然該條文最遲至民國104年2月6日才失效,但2014年7月8日上路的新制《提審法》正是彌補該空窗期。該修正.....看完整詳解
5F
阿文仔 大一上 (2018/05/20)

收容新制已經改成移民法38-2收容異議了

6F
syuan 大三下 (2018/07/25)

先向移民署為收容異議-

有理由撤銷廢止;

無理由移送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237-10:

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行政訴訟法第237-11: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

條之規定。


一定要先經過移民署才可以
如果先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收容異議,要送回移民署先審查



至於提審應該是另外的形式(畢竟他寫的是拘禁或逮捕而不是收容),所以現在提審法第1條可能不適用在收容上面

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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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Angel Chang 小一下 (2019/07/15)

1. 於專勤隊逮捕逃逸外勞而移民署尚未做成收容處分時:

應適用提審法,故提審法第1條: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2. 於移民署做成收容處分後:

不適用提審法,而應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提出收容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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