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運輸業費率管制的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國營鐵路運價率由臺灣鐵路管理局擬定報請交通部核定
(B)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國際定期航線客貨運運價應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核准
(C)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國內定期航線客貨運運價應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
(D)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費率由業者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各自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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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87), C(374), D(125), E(0) #2139727
統計: A(65), B(87), C(374), D(125), E(0) #2139727
詳解 (共 7 筆)
#3814080
(A) 鐵路法
第 26 條
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
之;變更時亦同。
之;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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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4076
(B)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其國際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 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 除附加費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七日起生效外,其餘客貨運價 及使用限制自報請備查日之次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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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257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其國際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除附加費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七日起生效外,其餘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自報請備查日之次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內定期航線應檢附經營航線之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客貨運價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
| 第 29 條 |
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變更時亦同。
大眾捷運系統之運價,由其營運機構依前項運價率計算公式擬訂,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者,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應檢附組織章程、聯營作業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可。聯營組織變更或解散時,亦同。
國際聯營組織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聯營協定內容者,其會員公司之運價表,應由該組織授權之會員公司代為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規定,於國際聯營組織準用之。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有簽訂國際航運協議者,應將國際航運協議之名稱、內容及會員名錄,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認可。國際航運協議變更時,亦同。
國際航運協議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內容者,其運價表應由前項協議簽訂者之一代為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前項運價表應容許船舶運送業自由決定其運費、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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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7528
(A)國營鐵路運價率由臺灣鐵路管理局擬定報請交通部核定
《鐵路法》第26條
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國營鐵路之運價,按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
(B)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國際定期航線客貨運運價應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核准
(C)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國內定期航線客貨運運價應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
《民用航空法》第55條
1.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
2. 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3. 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其補貼標準依機場條件劃分如下:
一、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補貼百分之二十。
二、連江縣南竿及北竿機場補貼百分之三十。
三、澎湖縣七美及望安機場、臺東縣蘭嶼及綠島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
4. 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
5. 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
6. 第三項票價補貼辦法及前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3. 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其補貼標準依機場條件劃分如下:
一、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補貼百分之二十。
二、連江縣南竿及北竿機場補貼百分之三十。
三、澎湖縣七美及望安機場、臺東縣蘭嶼及綠島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
4. 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
5. 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
6. 第三項票價補貼辦法及前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D)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費率由業者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各自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公路法》第42條
1.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2.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2.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個人在找內容通常會先從大法條去找,真的沒有在去翻小法條,這樣就不會背太多讓自己太累,上述僅供參考有誤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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