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單次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其有效期間,係自核發之翌日起:
(A) 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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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24), C(1253), D(105), E(0) #1835188
統計: A(53), B(524), C(1253), D(105), E(0) #1835188
詳解 (共 4 筆)
#2975396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0條第1項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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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4106
|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
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
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
經常入出臺灣地區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
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
單次入出境許可在有效期間內,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
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單次入出境許可,向
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其有效期間,自原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六個月。
逐次加簽許可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
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許可之有效期間。
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單次入出境許可,向
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其有效期間,自原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六個月。
逐次加簽許可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
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許可之有效期間。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 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3+3)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
法第十九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擬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
職者,得申請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經許可居留之香港
或澳門居民,其直系尊親屬得申請核發一年效期、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多次
入出境許可證,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每次總停留期間
最長為一年。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
法第十九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擬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
職者,得申請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經許可居留之香港
或澳門居民,其直系尊親屬得申請核發一年效期、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多次
入出境許可證,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每次總停留期間
最長為一年。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其種
類及效期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必要時,得
予縮短效期。
二、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
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算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
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三、一年至五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持憑入出境。
四、臨時停留許可證:依實際需要核給停留期間,供持憑入出境之用。
領有前項第一款證件之大陸地區人民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該效期
屆滿前一個月內,填具延期申請書,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向移民署提出
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得延期一次,並比照原許可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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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7028
第 10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
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
經常入出臺灣地區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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