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之行人違規,何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① 不依標誌、標線之指示 ② 不依警察指揮 ③ 不在劃設之
人行道通行 ④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A) ① ②
(B) ① ② ③
(C) ① ② ④
(D) ① ②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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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7), C(13), D(308), E(0) #1248598
統計: A(5), B(37), C(13), D(308), E(0) #1248598
詳解 (共 2 筆)
#1354514
| 第 78 條 |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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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364
這題修法後,已更改為罰鍰500元
第78條
1.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2.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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