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汽車駕駛人各記違規點數一點的違規項目有那些?① 行駛於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 ② 行駛於高速公路,行車速度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③ 在學校、醫院路段超車 ④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
(A) ① ②
(B) ① ② ③
(C) ① ② ④
(D) ① ②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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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51), C(33), D(205), E(0) #1248606

詳解 (共 2 筆)

#1355975
第 33 條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第 47 條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第 63 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 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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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401
目前新修法後的常見違規記點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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