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物之特徵?
(A)公物原則上為不融通物
(B)公物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
(C)公物原則上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D)公物原則上不得為公用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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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3), C(6), D(15), E(0) #3163903

詳解 (共 1 筆)

#6309322
公物之特徵,主要有以下四項:
1、 原則上為不融通物
原則上,公物不得做為交易之客體,但例外於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下,仍得轉讓。例如民眾轉讓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轉讓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2、 無民法之取得時效適用
公物須隨時存在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以便國家或行政機關能為合公共目的之使用。取得時效與公物目的相違,故公物無民法上取得時效之適用。
3、 原則上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事執行即是對物做拍賣、轉讓之行為,而公物既為不融通物,自亦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不過,於例外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情況,仍得執行。例如民眾聲請拍賣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拍賣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4、 原則上不得被公用徵收
公用徵收之對象僅為私人所有之物,故公物原則上不得被徵收。於例外情況,例如私有之公物用土地,仍得依特定目的徵收,不過此時之公物所有權仍在私人。
來源: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1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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