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非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
(A)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
(B)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
(C)拍攝、製造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D)酒店老闆攜帶其年幼子女至酒店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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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2), D(629), E(0) #3255283

詳解 (共 2 筆)

#6260267
第 2 條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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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1638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1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2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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