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根據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目前司法警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規定以
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受採尿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幾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A)3
(B)5
(C) 10
(D)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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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58), C(462), D(7), E(0) #3255291
統計: A(60), B(58), C(462), D(7), E(0) #3255291
詳解 (共 3 筆)
#6475987
主文
二、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完成修法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並應於採尿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採尿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二、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完成修法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並應於採尿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採尿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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