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多久時 間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A)半年
(B)1年
(C)1年半
(D)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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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7), C(11), D(151), E(0) #2574304

詳解 (共 2 筆)

#4482890

都市計畫17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
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
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
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
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
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
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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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17 條 第十五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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