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國中生張三於某日,在學校被同學多人,以布袋蓋頭圍毆傷害,張三並不清楚實際毆打傷害他之對象為何人;派出所員警受理本案件時,下列何者錯誤?①若張三表明不追究,其父母得獨立告訴 ②學校可對加害學生告訴 ③張三之告訴期間應自被毆打後 6 個月內為之 ④張三可以單獨對其中某位 學生提告,而不告其他參與同學 ⑤張三事後若因他案件死亡,生前已向警方表明不追究此案件,其 父母仍得提出告訴 ⑥若本案曾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者,不應受理
(A)①②③④⑤⑥
(B)②③④⑤
(C)②③⑤⑥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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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884), C(256), D(214), E(0) #2780203
統計: A(179), B(884), C(256), D(214), E(0) #2780203
詳解 (共 7 筆)
#5383597
回樓上
1是正確的原因,參照刑訴法(下稱本法)第233條的第一項: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就是你爸媽)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所以今天你不想提告(前提當然是你還活著)你爸媽堅持要告,還是能提起告訴。但今天如果你生前表明不要提告後因其他原因死了,那這時候參照本法第233條不得與被害人明視之意思相反(第五選項錯的原因所在)。
2是錯誤的原因,沒有一個機關(構)可以替你提出告訴。
3是錯誤的原因,被打的受害者提起告訴期間確實是六個月沒錯,但前提是他「知道誰是打他的人」從題意明顯就被戴布袋,他根本不知道是揍他。(請參照本法237條)
4是錯誤的原因,刑訴法有一個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請參照本法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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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090
刑事訴訟法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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