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時,應由何者公告之?
(A)總統
(B)主管機關
(C)行政院
(D)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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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1144), C(18), D(60), E(0) #1246447
統計: A(231), B(1144), C(18), D(60), E(0) #1246447
詳解 (共 1 筆)
#1311811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2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2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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