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借款於乙,未約定返還期限,今甲欲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定至少 2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B)乙一經甲催告,即負遲延責任
(C)甲之返還請求權時效,自催告時,開始進行
(D)甲向乙定期 1 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後,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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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78), C(263), D(431), E(0) #2980629
統計: A(221), B(78), C(263), D(431), E(0) #2980629
詳解 (共 3 筆)
#5797364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
按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後段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A)。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言,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或起訴),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D), 惟法律為使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B),貸與人方有請求之權利。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消滅時效自無從進行。故須貸與人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於該催告所定期間屆滿後,其消滅時效始開始進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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