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茲有硝酸銨室內儲存場所,其建築物之牆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儲存量達管制量 35 倍。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其位置、 構造及設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保留空地寬度為 3 公尺以上
(B)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高度不得超過 7 公尺
(C)每一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1 千平方公尺
(D)儲存倉庫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且不得設置天 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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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 B(3642), C(460), D(536), E(0) #3255383
統計: A(596), B(3642), C(460), D(536), E(0) #3255383
詳解 (共 5 筆)
#613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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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留空地寬度為 3 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20倍以上,未達50倍者,建築物之牆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者,保留空地寬度為3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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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高度不得超過 7 公尺
⮕四、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
⮕例外:第二類、第四類於符合特定規定,高度得為20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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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每一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1 千平方公尺
⮕五、每一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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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儲存倉庫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七、儲存倉庫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例外:
1.儲存第二類(除粉狀及易燃性固體之外),屋頂得為防火構造
2.儲存第五類,得以耐燃或不燃材料設置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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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5282
硝酸銨室內儲存場所,建築物之牆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儲存量達管制量 35 倍。
第二章第一節,硝酸銨屬於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氧化性固體。
(A) 保留空地寬度為 3 公尺以上
-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儲存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儲存倉庫)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依表格規定。對於建築物之牆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者,當儲存量達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管制量時,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B) 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高度不得超過 7 公尺
- 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儲存第二類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特定條件者,其高度得為二十公尺以下
(C) 每一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1 千平方公尺
- 第二十一條第五款,每一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D) 儲存倉庫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且不得設置天 花板
- 第二十一條第七款,儲存倉庫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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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847
消防法規 第13版 p.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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