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A)由地籍測量人員協助指界後實施測量
(B)依①鄰地界址、②現使用人之指界、③參照舊地籍圖、④地方習慣之順序逕行施測
(C)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D)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起確認界址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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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0), C(211), D(11), E(0) #2573952

詳解 (共 4 筆)

#5216354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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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621
第 46-2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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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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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46-2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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