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調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審理保障事件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 1 人至 3 人進行調處
(B)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調處
(C)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依調處成立之內容作成復審或再申訴決定
(D)經調處不成立之保障事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逕依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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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345), C(612), D(443), E(0) #3563508
統計: A(95), B(345), C(612), D(443), E(0) #3563508
詳解 (共 7 筆)
#6698823
公務人員保障法
(A)第85條 1.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B)第85條 2.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C)第87條 2.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
(D)第88條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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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9620
完整版
第 五 章 調處程序 第 85 條
Ⅰ.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Ⅱ.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Ⅰ.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Ⅱ.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第 87 條
Ⅰ.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
一、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代表人或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調處成立之場所。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Ⅱ.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
第 88 條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Ⅰ.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
一、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代表人或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調處成立之場所。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Ⅱ.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
第 88 條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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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9045
C.問題解決當然不用再審、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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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3330
(C) 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依調處成立之內容作成復審或再申訴決定(X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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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誰 | 保訓會要幹嘛 |
| 調處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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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處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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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事件=復審事件、再申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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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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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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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306
第 五 章 調處程序
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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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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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代理人,應提出經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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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指定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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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之過程及結果應製作紀錄,由參與調處之人員簽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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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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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代表人或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調處成立之場所。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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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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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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