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B 直轄市市長因故而辭職,惟所遺任期超過 2 年時,應如何處理其所遺職缺?
(A)由行政院派員代理,並於 3 個月內完成補選
(B)由副市長直接依法代理,並於 3 個月內完成補選
(C)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不再辦理補選
(D)由副市長直接依法代理至市長所遺任期終了,不再辦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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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5), B(155), C(77), D(37), E(0) #2770957
統計: A(975), B(155), C(77), D(37), E(0) #2770957
詳解 (共 3 筆)
#560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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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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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去職、死亡 |
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
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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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 |
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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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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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選 |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 但所遺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10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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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 |
辭職,應以書面為之,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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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
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 |
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 |
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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