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多少比例以上之提議?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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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401), C(511), D(1550), E(0) #546840
統計: A(14), B(401), C(511), D(1550), E(0) #546840
詳解 (共 7 筆)
#793500
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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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05
我的記法:彈123(把2,3當成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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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9953
⑴整理如下:
①行政院長不信任案 :1/3連署、1/2贊成
(#提出後72小時、應於48小時內記名表決)
②總統彈劾案 :1/2提議、2/3決議
③總統罷免案 1/4連署、2/3同意提出
(#經自由地區選舉人過半數投票及同意,即為通過。)
④領土變更案 1/4提議、3/4出席及決議
(#公告半年、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票過選舉人總額過半數。)
⑵法源:
✅第2 條 (總統、副總統)
⋯略
⋯略
IX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X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略
V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VII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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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VII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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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199
彈劾總統比行政院長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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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3631
不信任案 (行政院長 記名
彈劾總統 無記名
罷免總統 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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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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