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
(A)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B)解除權之一方當事人有數人者,因有解除權之一人向他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C)契約一經解除,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D)契約解除權僅適用於債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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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029), C(140), D(1055), E(0) #546847

詳解 (共 10 筆)

#786315
第 258 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第 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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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986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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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397
b-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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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338

b-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向其全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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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4638

第 258 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第 257 條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

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略)


第 260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3. 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

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
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
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
(1) 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
(2) 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
(3) 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4) 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
(5) 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圍內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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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892
(D)是對的,本題問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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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996
此為法緒題目,請更改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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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144
這是憲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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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836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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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904
這是102年 佐級晉員級升等考試的法學知識題目(含憲法)  應該要有30題的 但這張考卷只節錄了前2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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