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
(A)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B)解除權之一方當事人有數人者,因有解除權之一人向他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C)契約一經解除,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D)契約解除權僅適用於債權契約
統計: A(61), B(1029), C(140), D(1055), E(0) #546847
詳解 (共 10 筆)
| 第 258 條 |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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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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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第 258 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第 257 條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
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略)
第 260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3. 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
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
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
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
(1) 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
(2) 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
(3) 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4) 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
(5) 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圍內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