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張三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試問於現行法制下應如何解決?
(A)憲法第171 條第1 項規定,法律牴觸憲法無效,故張三應宣告該法律因違憲而無效
(B)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故張三應直接在判決理由中,指明法律違憲之理由而不予適用
(C)張三應以裁定停止審判,並以法律的合憲性做為裁判的先決問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D)憲法第80 條規定,法官須依法審判,且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只有最高法院才能聲請釋憲,故張三仍須受該法律之拘束而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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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92), C(3010), D(188), E(0) #546848
統計: A(100), B(92), C(3010), D(188), E(0) #546848
詳解 (共 4 筆)
#908637
釋字371: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 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 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 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 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 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 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 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 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 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 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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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255
其實所有小法官(非大法官以外之法官),只要遵循釋字371即可,不需要在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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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551
D這條讓我遲疑了,雖然選對,但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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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7230
本題分類應為「法學緒論」,而非「公文」。
再煩請站僕更改其分類,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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