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B)當事人之一 方,因結婚無效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C)夫或 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 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D)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 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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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27), C(119), D(91), E(0) #1528513
統計: A(10), B(127), C(119), D(91), E(0) #1528513
詳解 (共 2 筆)
#3010613
(A)第 975 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B)第 999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C)第 1030-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D)第 1092 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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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728
或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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