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男年輕時經營特種事業有成,收入頗豐,但亦流連花叢,吃喝嫖賭,對於子女(從甲 男之姓)視而未見,未盡父親之養育責任且與配偶離異後,將子女完全交由離異的配偶 照顧。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縱使負擔扶 養義務,子女仍能維持自己生活,子女仍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B)孫子如因負擔扶養外公,致使孫子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孫子得免除其義務
(C)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 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且情節重大時,縱使負擔扶養義務,子女仍能維持自己生活,子女仍 得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
(D)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自己之姓氏為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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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261), C(136), D(72), E(0) #1528516
統計: A(130), B(261), C(136), D(72), E(0) #1528516
詳解 (共 3 筆)
#1666923
B是減輕不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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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010
所以孩子不用生多
只要生1個~就一定要先奉養自己的父母
生好幾個~ 反而是先各自養自己的孩子為先,父母是第2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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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3590
民法
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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