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A 法人之董事甲代表 A 與 B 公司簽署異業合作契約時,甲乘機竊取在 B 公司展示的高級手機。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甲對 B 公司應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
(B)法人對於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責賠償
(C)所謂「執行職務」必須以該法人之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者為限。若法人之董事因個人之犯罪行為而害及他人之權利者,該他人殊無據以請求連帶賠償之餘地
(D)A 法人必需與甲連帶對 B 公司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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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42), C(213), D(230), E(0) #1528527

詳解 (共 3 筆)

#2671932
民法 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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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200

(D)A 法人必需與連帶對 B 公司負賠償責任   A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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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826
第 184 條第 1 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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