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我國民法物權編中,下列何者不具有「處分一體性」之性質?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 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
(B)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 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C)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 割而受影響
(D)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典權人 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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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72), C(409), D(199), E(0) #152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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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一體性:兩者權利不得分離而為個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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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一體性
(A)專有部分+所屬之共有部分+其基地之權利
(B)地上權+其建築物or其他工作物
(D)土地+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

(C)如果是共有物,會影響其質權、抵押權,因為持有人不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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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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