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我國民法物權編中,下列何者不具有「處分一體性」之性質?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 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C)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 分割而受影響
(D)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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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1), C(89), D(25), E(0) #1528558
統計: A(14), B(31), C(89), D(25), E(0) #1528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