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警械使用之賠償與補償二種國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者皆由受害人提出請求
(B)二者原則上皆由使用人所屬機關承擔
(C)二者皆是向警械使用人所屬機關提出請求
(D)二者之請求權時效,均自請求權人知悉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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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326), C(183), D(1530), E(0) #3407241
統計: A(242), B(326), C(183), D(1530), E(0) #3407241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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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2年
自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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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3749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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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0768
第 1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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