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因過失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之法律責任為:
(A)使用人須依《民法》負侵權賠償責任
(B)使用人須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責任
(C)使用人所屬機關首長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D)使用人所屬機關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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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591), C(16), D(1426), E(0) #3407248
統計: A(32), B(591), C(16), D(1426), E(0) #3407248
詳解 (共 3 筆)
#7218757
這題B是陷阱讓人誤會
警察職權行使法30條違法行使執行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情事,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依照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2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
第9條第1項
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10條依法請求損害,應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整個國家賠償法窗口都是國家跟機關,不是使用人負賠償責任。
除非他故意或重大過失,後面也是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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