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因過失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之法律責任為:
(A)使用人須依《民法》負侵權賠償責任
(B)使用人須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責任
(C)使用人所屬機關首長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D)使用人所屬機關須負賠償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 B(591), C(16), D(1426), E(0) #3407248

詳解 (共 3 筆)

#6327701
這題四個選項都是問「賠償責任」,所以先排...
(共 2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3
1
#6327968
觀念解題:國家應讓公務員『勇於任事』,所...
(共 5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7218757

這題B是陷阱讓人誤會

警察職權行使法30條違法行使執行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情事,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依照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2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
第9條第1項
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10條依法請求損害,應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整個國家賠償法窗口都是國家跟機關,不是使用人負賠償責任。
除非他故意或重大過失,後面也是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求償。


4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6826245
未解鎖
這道題所需用到的觀念及其延伸: 一、...

(共 34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私人筆記#6825100
未解鎖
警械使用條例 第11條 1.警察人員執行...
(共 3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私人筆記#6786649
未解鎖
19.               ...

(共 3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私人筆記#7801588
未解鎖
第 19 題 題目:過失違反警械使用致...
(共 1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