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下列何者係依《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而訂定之?
(A)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B)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C)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D)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E)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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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7), B(508), C(1875), D(1944), E(1814) #3407253
統計: A(497), B(508), C(1875), D(1944), E(1814) #3407253
詳解 (共 3 筆)
#7193913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瓦斯、電氣、噴射、應勤 (銬、繩、防暴網));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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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第1項調查小組得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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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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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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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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