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內亂、外患、妨礙國交)>B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口訣:三高障礙原低其 (by自己想的)
12.下列何種情形,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A)被告所犯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