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何者係以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之有價證券為營業?
(A)證券承銷商
(B)證券自營商
(C)證券經紀商
(D)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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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3), B(156), C(638), D(642), E(0) #137484

詳解 (共 3 筆)

#108837
名  稱 證券交 易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第 10 條   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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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562
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托,代客買賣證券並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間人
證券承銷商是指與發行人簽訂證券承銷協議,協助公開發行證券,藉此獲取相應地承銷費用的證券經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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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544

證券交易法

第 11 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所,謂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

第 15 條
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
第 16 條
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
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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