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何者錯誤?
(A)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B)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C)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之限期,應於契約預先規定。
(D)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除有特殊情形經核准者外,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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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7), C(148), D(21), E(0) #3013192
統計: A(24), B(17), C(148), D(21), E(0) #3013192
詳解 (共 1 筆)
#6979281
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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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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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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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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