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對人民集會自由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擬在某縣轄內遊行,其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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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py Huang 國三下 (2012/01/30)
集會遊行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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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anita13246579 幼兒園下 (2018/05/21)
我的理解是: (B)集會遊行如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得不予 許可 是事前審查,集會內容不得事前審查,但得事後禁止 (如6F說的危險狀況)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集會遊行法已有明定 455 宣布違憲的,是因為原本法條『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有放在第11條事前審查的部分 (也有在第4條), 而法官認為 人民要集會前,內容要事先跟政府報備,有違表現自由, 換句話說,只有11條因 內容事前審查 被宣布違憲而刪。 修法後,仍有第4條『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這法條,比較像是事後禁止要件。 有錯還請前輩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