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教唆犯為從犯的一種
(B)對從犯之處罰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C)幫助犯必須以被幫助者知情為條件
(D)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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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5), B(586), C(163), D(3241), E(0) #136699

詳解 (共 10 筆)

#489789
(A)從犯是舊名詞,即幫助犯。教唆犯不是幫助犯,而是共犯。共犯有兩種:教唆犯和幫助犯。

(B)幫助犯(從犯)是「得」減輕。

(C)不用知情。

(D)刑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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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40
李志堅同學的答案才是正解,教唆犯是共犯,正犯只有三種:正犯、間接正犯、多數正犯(也有叫共同正犯的,但容易和共犯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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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479

刑法中的「共犯」在舊刑法的時代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但新刑法中,「共犯」一詞已經專指教唆犯、幫助犯。共同正犯只能說是「正犯」。

這是依中華民國刑法中的章節所解釋的(體系解釋)。

另「共犯」一詞又可叫做「從犯」。

所以本題答案

AD都對

B「得」

C「不須」

另參法條:

刑法29: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30: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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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78
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29 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0 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法條上寫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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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610
教唆為共犯不是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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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82

何謂「共犯」?
共犯:本由一人實施即可成立之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參與實施者。
可包括共同正犯(共同為犯罪行為之實施)、教唆犯(未參與實施,僅教唆它人起意犯罪)及幫助犯(未參與實施,際,僅給予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助力)。

狹義共犯:僅只教唆犯及幫助犯。一般所說的共犯即係指教唆犯及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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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829

現在已經沒有從犯的樣子....教唆&幫助犯都叫「共犯」,不叫從犯。

舊刑法(95年以前的)從犯好像指幫助犯,有沒有包括教唆不確定。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已經沒有從犯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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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384
請讓15F為最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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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804

看到最佳解第一行差點昏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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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58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
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29 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0 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 31 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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