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公務上的侵佔罪之侵佔標的物,係下列何者?
(A)僅公務上持有的公家物品
(B)僅公務上持有的私人物品
(C)公務上持有的公家及私人物品
(D)任何公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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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10), C(722), D(197), E(1) #136700
統計: A(184), B(10), C(722), D(197), E(1) #13670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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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174號
本院解釋,其所依據之法令內容變更者,在未經變更解釋前,若新舊法令之立法本旨一致,法理相同,解釋之事項尚存或解釋之內容有補充新法之功用者,仍有其效力。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者,為貪污行為,應分別按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論罪。如其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在三千元以下者,應有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三○八○號及院解字第三○一五號解釋,應予補充解釋。
本院解釋,其所依據之法令內容變更者,在未經變更解釋前,若新舊法令之立法本旨一致,法理相同,解釋之事項尚存或解釋之內容有補充新法之功用者,仍有其效力。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者,為貪污行為,應分別按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論罪。如其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在三千元以下者,應有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三○八○號及院解字第三○一五號解釋,應予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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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74
大法官釋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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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26
感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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