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下列何者外,應保守秘密?
(A)交通部規定
(B)中央銀行規定
(C)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
(D)郵政自訂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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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131), C(11333), D(508), E(1) #217768
統計: A(225), B(131), C(11333), D(508), E(1) #217768
詳解 (共 6 筆)
#1453762
| 第十一條 |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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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1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
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
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
付匯款之請求。
2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
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
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被引用條文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二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
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
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
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
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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