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有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之情形者,得處以多少罰鍰?
(A)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
(B)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
(C)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D)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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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15), C(896), D(7858), E(0) #217780

詳解 (共 3 筆)

#968690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二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 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 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 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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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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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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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3413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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