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有關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下列何者並非退還原寄郵局?
(A)無法投遞之無寄件人姓名、地址之國內函件
(B)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印刷物
(C)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
(D)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雜誌
統計: A(2226), B(9396), C(559), D(307), E(0) #217787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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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函件 |
有寄件人姓名、地址 |
退還寄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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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寄件人姓名、地址 |
退回原寄郵局 |
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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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包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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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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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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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原寄郵局 |
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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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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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退回原寄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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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信片 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 |
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 |
不予退回原寄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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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包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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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
第五十六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逾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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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這裡就寫到國內函件要怎麼處理,函件定義請參考第二條
郵件除包裹外,統稱函件。
所以法條把例外規定完了沒規定到包裹怎麼處理 因為郵件=函件+包裹
所以他在56條最後就寫到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這樣就所有郵件都規定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