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對於無著郵件之處理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A)送警察局依遺失物處理 
(B)退回寄件人
(C)銷燬
(D)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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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83), B(505), C(151), D(469), E(0) #217788

詳解 (共 3 筆)

#917549
第二百零四條 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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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684
2016年只考郵政三法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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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328
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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